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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标题:“修改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税率机关”
发布日期:2016-12-25来源:be365备用网址浏览次数:

 

咨询内容:
我企业坐落于皖西贫困县的乡村(不在建制镇政府所在的行政村和开发区)。现我县县政府发布:霍政办2016-29号文件对土地等级、征收范围、征收标准进行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规定,请贵局对以下问题给予解答: 1、不在镇政府所在的行政村、也不在开发区内的企业是否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 2、坐落于农村乡村的企业是不是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注:乡村包含在镇的行政区域内); 3、土地使用税中所指的建制政的范围有多大,是指整个镇的行政区域还是指镇政府所在地的行政村; 4、县级政府有没有权限对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进行扩大; 5、县级政府有没有权限对制定征收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不超过国家限额)。

回复内容:

您好!根据您说的相关文件,解答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以及根据《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 )第三条规定“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第二条规定“关于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因此,根据文件以及您的坐落地的行政划分进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具体不清楚您公司的所在地行政划分,您可携带相关资料具体咨询当地政府或地税机关。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五项“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以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第十一条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因此,您说的坐落在农村根据坐落地以及企业性质也可能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3、根据第一点问题的解答,建制镇的面积不是确定的,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划分,不清楚您实际的坐落地,您可咨询当地的地税机关。 4、第四个问题以及第五个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因此,经审批,县级可调整土地等级以及征收标准。

 

12366纳税服务中心

2016-12-25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咨询信箱的答复仅作为税收法规学习的参考意见,不作为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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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7-11-24 08:4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