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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赋税制度发展史—清
发布日期:2015-07-01来源:be365备用网址浏览次数:

我国自秦汉以来,人民对官府或国家历来承担着两类义务,一是徭役,唐是租庸调制,人民可亦庸代役,实际上是人丁税;一是田赋,按地亩征收,或实物(粮谷等)或折银,实际上是土地税。宋改行两税法,明发展为一条鞭法,使人丁与田赋两种税制渐有合一的趋势。清初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加,土地买卖的放开,将人口与土地绑缚在一起已经显得没有意义了。终于在康熙末年命令废止人丁税,实行地丁合一的制度。康熙五十一年上谕宣布"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地丁合一,或叫摊丁入亩政策使得土地的开垦和人口的增加达到了历史空前水平,对中国社会的发展有深远影响,至乾隆中期,人口已达三亿以上。地丁合一的政策,康熙五十二年户部遵旨议准为定例,雍正三年修律正式作为条例纂入律中:"直隶各省编审,察出增益人丁实数。缮册奏闻,名为盛世滋生户口册,其征收钱粮但据康熙五十年丁册定为常额。续生人丁遵康熙五十二年三月十八日恩诏永不加赋。"即全国征税之丁数作为常额,不再增加,也就是丁税不再增加,且均摊至田赋之中。地丁合一作为一项重大政策,在律例中特设专条,表明这项关系国计民生的决策更加有了法律保证。

清朝前期仍沿用明代的盐法,以纲法为主,即政府颁发盐引(行盐凭证)给特许的盐商,按盐引征收盐课,商人纳课后依盐引在指定的盐场购盐,再运到指定地点销售。商人必须按地界销售,互相不得侵越。盐引由户部统一印制颁发,各地的盐务官员受领并再行颁发给盐商,作为其纳课、支盐及行盐的凭证。清盐税征收项目主要分为场课合引课两类。其中场课有滩课、灶课、锅课、井课等;引课有正课、包课、杂课三项。场课是以生产场地或制盐户为基本单位而征收的生产税。引课是按照盐引以运商为征课对象而征收的税,是盐税的主要部分。清后期,盐税的项目主要有盐税正课、盐厘、盐斤加价三种。清代前期的盐税税率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并根据不同产地生产成本的差别规定盐户和运商高低不同的税额。

清代对茶仍是承袭明制,分为官茶,储边易马;商茶,给引征税;贡茶,送宫廷之用。清茶税法与盐税法相似,茶税的征收亦渐成定制。雍正八年(1730年)定川茶征税例,开始征税。由户部颁发茶引与各地方官,铸造铜版,刊上引目、价格、茶商姓名,钤盖部印。茶商纳课领引后才能在去产茶地购茶,否则即为私茶。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施行引厘法。凡产茶州县在产茶期,给牙行户循环引簿,逐项载明收茶人姓名、籍贯、引茶数目、经过关卡、贩卖地点,凭簿查验放行。运销完毕,茶商将循环簿将官,造册送藩司衙门考核。引厘规定春茶每引不过五十钱,子茶(夏钱)不过三钱,商人持引呈验放行。后又有以票代引法、厘金法等。除盐茶征税外,清廷还征收其他税种,诸如矿税、牙税和当税、常关税和海关税等。清初对矿税采取抽课法,换算为银两课征,成为变价银。牙税是专门对牙行征收的税。凡设立行号,处于供求之间,代客买货物,介绍说合,以抽取佣费为业者,叫做牙行。当税是对经营典当行业征收的税,其性质同牙行的贴费类似。清常关税成为内地关税,也就是历代以来的关市税。清沿袭明朝的钞关制度,在水路、陆路、海路设立征收货物通过税和船税,统称关税。海关税分货税和船税两部分。货税征收没有定制,除征收正税外,还征收各项规定银及附加。一般征税较轻,但附加税很重。另外,清廷征收的杂赋还有诸如官房地租、芦课、渔课、契税、落地税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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