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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制报:安徽立法完善税收诚信体系建设
发布日期:2018-05-08 09:45来源:be365备用网址浏览次数:

本报讯 增设信用等级,扩大信用评价范围,实施纳税信用“红黑名单”制度,激励守信纳税人,联合严惩失信纳税人。4月28日,记者从省国税、省地税联合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省首次税收保障立法《安徽省税收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3月1日起正式施行。我省税务部门将依托该《办法》完善税收诚信体系建设。

据介绍,《办法》是我省在税收保障方面的首次立该法,标志着构建我省“政府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税收共治格局有了全省统一的法制保障,形成全社会协税护税、综合治税的强大合力。《办法》聚焦纳税人需求,以优化税收环境、减轻纳税人负担为抓手,着力解决税收环境不够优、全社会诚信纳税意识不够强等问题,总结了税收信息化建设实践成果,瞄准“互联网+税务”发展方向,依托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保障税务部门及时获取和应用涉税信息,堵塞税收漏洞。同时,将纳税信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行联动管理,发挥纳税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

为落实《办法》关于税收服务的具体规定,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完善信用管理,在原来ABCD四个纳税信用等级基础上,增设M等级,扩大信用评价范围。首次将新设立的企业、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和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纳入评价范围,全省纳税信用评价户数由2017年的20.8万户增加至71.2万户。扩围后,全省95.5%以上的企业参与了纳税信用评价,基本实现对企业纳税人的全覆盖。

建立完善“税收红黑名单”管理制度。对偷、逃税在一定数额以上的、骗取出口退税款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8类案件,确认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即纳税信用“黑名单”。同时, “黑建立名单”修复机制。对偷、逃税追缴欠税两类黑名单当事人,设立补救机制。

对失信纳税人,惩戒也愈发严厉。尤其对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将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并且与相关部门传递共享涉税信用信息,实施阻止出境、限制担任相关职务、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等28项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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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8-05-09 09:4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