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端手机版微博微信
您当前位置:首页 >> 税务宣传 >> 热点专题 >> 减税降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补征税款等 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6-12-16来源:耕契处浏览次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补征税款等

问题的批复

 

2009217日财税〔200919

 

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耕地占用税征管问题的请示》(浙财农税字〔20082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税或减税情形的,应按办理减免税时依据的适用税额对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补征耕地占用税。

二、对于未经批准占用耕地但已经完纳耕地占用税税款的,在补办占地手续时,不再征收耕地占用税。

 

分享到:0
 
版权所有:be365备用网址 主办单位:安徽省地税局办公室 域名:www.www.fhmzgy.com 备案号:皖ICP备07500265号-1
技术支持:合肥深拓软件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551-65301251 网站标识码:3400000014

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7-11-24 08:4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