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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育费附加
发布日期:2018-04-10 15:49来源:基金费处浏览次数:

 

1、教育费附加的计征依据和费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按3%计征。

2、教育费附加入库级次是如何规定的?

答:除铁道系统、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的教育费附加上缴中央财政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均就地上缴地方财政。

3、教育费附加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自20162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纳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4、外资企业教育费附加从何时开始征收?

答:从201012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征收教育费附加。

5、单位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政策,缴纳的教育费附加是否返还?

答:对增值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征的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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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8-04-10 15:4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