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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预交基数问题
发布日期:2018-06-08来源:网站留言浏览次数:

咨询内容:

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先商品房预售阶段关于土增预缴基数问题到底是按照预收款/(1+适用税率),还是按照2016年70号公告“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公告中说“可按照”此方法,应该不是强制性的,有可选择性,也可以不按照此方法当做计税依据。是否可以这样理解?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 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您可参考上述规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部门: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答复时间:2018-06-08 10:00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咨询信箱的答复仅作为税收法规学习的参考意见,不作为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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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8-06-11 09: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