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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申报
发布日期:2017-08-28 16:54来源:纳税服务处浏览次数:

【事项名称】 

营业税申报

【申请条件】 

营业税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应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7号)


【报送资料】 

(1)服务业、建筑业、娱乐业营业税纳税人,应报送《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各 3 份(经税务机关核准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除外)。

(2)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人,应报送《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各 3 份。

(3)文化体育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人,应报送相应纳税申报表 3 份。

(4)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应报送税控收款机用户卡等存储开票信息的存储介质,也可点对点或网络传输开票信息。

(5)适用营业税差额征收的纳税人应报送省及以上税务机关规定的相关资料。

(6)《营业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享受营业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写)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资料信息或纳税人通过互联网络申报后提交的纸质资料,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税收优惠备案审批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纳税办理指引,辅导纳税人申报纳税,提示纳税人填写税收优惠栏目。

(3)纳税人可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方式缴纳税款,办税服务厅应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4)办税服务厅人员在相应申报表上签名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作为资料归档,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5)在办税服务厅或商业密集区提供自助办税设备。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通过互联网络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的纳税人,可适当减少申报表报送份数和报送资料。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办理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办理时间: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办公时间。

具体地址和联系电话:http://www.www.fhmzgy.com/portal/bsfu/bstdh/index.htm,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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