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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开具
发布日期:2018-03-30 15:25来源:be365备用网址浏览次数: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开具

申请条件

批准采取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其履行汇总纳税的机构、场所,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索取《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

办理方式

通办范围

结果送达

上门办理

网上办理

移动办理

自助办税服务机

同城通办

省内通办

全国通办

窗口送达

网上查询

邮寄送达

 

 

 

 

 

 

 

是否支持预约

是否收费

到现场次数

网上办理深度

服务对象

免填单

年审年检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特别程序

数量限制

1次

一级

纳税人

申请材料

资料名称

填报须知

必报资料

条件报送资料

留存备查

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窗口办理提供复印件,要求复印件清晰,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签章。

 

 

审查标准

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时限

纳税人办理时限

每年5月31日前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结果名称

《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

结果样本

《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

有效期限

依法确定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办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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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8-04-12 15:2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