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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
发布日期:2018-03-30 15:21来源:be365备用网址浏览次数: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

《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

申请条件

1、生产规模较大、财务制度比较健全、有比较固定的购销关系、能够依法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开采规定矿产品(不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或者生产盐,已缴纳资源税或已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 

2、个体、小型采矿销售企业等零散资源税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

办理方式

通办范围

结果送达

上门办理

网上办理

移动办理

自助办税服务机

同城通办

省内通办

全国通办

窗口送达

网上查询

邮寄送达

 

 

 

 

 

 

 

是否支持预约

是否收费

到现场次数

网上办理深度

服务对象

免填单

年审年检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特别程序

数量限制

1次

一级

纳税人

申请材料

资料名称

填报须知

必报资料

条件报送资料

留存备查

开具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件;固定购销单位购销合同

窗口办理需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件原件查验;其他资料需复印件清晰,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开具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件(未两证整合的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完税凭证;相关应税产品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或其他销售凭证;个体纳税人有效身份证明

 

 

审查标准

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办理时限

纳税人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结果名称

《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

结果样本

《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或《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

有效期限

依法确定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办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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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8-04-12 15:2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