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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免征教育费附加
发布日期:2018-03-31 19:20来源:be365备用网址浏览次数: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免征教育费附加
申请条件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者外,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被撤销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办理方式通办范围结果送达
上门办理网上办理移动办理自助办税服务机同城通办省内通办全国通办窗口送达网上查询邮寄送达
是否支持预约是否收费到现场次数网上办理深度服务对象免填单年审年检是否支持网上支付特别程序数量限制
0次四级缴费人(实名认证用户)
1次二级缴费人(非实名认证用户)
申请材料资料名称填报须知必报资料条件报送资料留存备查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1.网上办理在线填报。2.窗口办理需加盖公章,内容填写完整。
中国人民银行撤销该机构的证明材料1.网上办理上传原件的电子件;2.窗口办理提供复印件,要求复印件清晰,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签章。
审查标准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
办理时限纳税人办理时限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税务机关要求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办理。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结果名称《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结果样本《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有效期限依法确定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办理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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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8-04-24 19:1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