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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
发布日期:2018-03-30 20:06来源:be365备用网址浏览次数: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
申请条件  非居民企业发生股权转让事项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相关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办理方式通办范围结果送达
上门办理网上办理移动办理  自助办税服务机同城通办省内通办全国通办窗口送达网上查询邮寄送达
是否支持预约是否收费到现场次数网上办理深度服务对象免填单年审年检是否支持网上支付特别程序数量限制
1次一级纳税人
申请材料资料名称填报须知必报资料条件报送资料留存备查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表》2份。窗口办理时,纳税人需提交加盖公章的对应纸质表单,各项证明资料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签章
股权转让业务总体情况说明,应包括股权转让的商业目的、证明股权转让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股权转让前后的公司股权架构图等资料各1份。
股权转让业务合同或协议(外文文本的同时附送中文译本)1份。
工商等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1份。
截至股权转让时,被转让企业历年的未分配利润资料1份。
审查标准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
办理时限纳税人办理时限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于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30日内进行备案。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结果名称《税务事项通知书》、《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表》结果样本《税务事项通知书》、《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表》有效期限依法确定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办理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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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8-04-23 20: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