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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发布日期:2018-03-30 12:04来源:be365备用网址浏览次数:

事项编码
事项名称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申请条件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办理方式通办范围结果送达
上门办理网上办理移动办理  自助办税服务机同城通办省内通办全国通办窗口送达网上查询邮寄送达
预申请
是否支持预约是否收费到现场次数网上办理深度服务对象免填单年审年检是否支持网上支付特别程序数量限制
1次二级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申请材料资料名称填报须知必报资料条件报送资料留存备查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1.网上办理时,上传原件的电子件,在线填写(或上传)对应表单。

 

2.窗口办理时,纳税人需提交加盖公章的表单和对应的纸质资料。

3.窗口办理时,原件查验后退回,复印件应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各项资料除明确要求报送份数外,均报送一份。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机构、场所对其他机构、场所负有管理责任的证明材料
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映各机构、场所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的证明材料
代理委托书
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审查标准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
办理时限纳税人办理时限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对20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结果样本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限依法确定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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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8-04-23 12:03:45